财务管理是融资、投资、运营资金管理、受益分配,关注资金的流动性。
既然在“供给驱动”的理念下财务报告会犯下“七宗罪”,那么,经理们应该改变它们的态度。事实上,如果把角度从供给转向需求一方,就会取得很大的进展。正如该书中谈到的QFR,它实际上是指一种报告态度的转变,即从“供给驱动”理念向“需求拉动”思想的一种转变。
移交人员离职前,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,在规定的期限内,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。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。
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、房地产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开发能力和市场的需求,充分利用生产潜力,合理安排房地产开发任务。为了不断地改善企业经营管理,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,一方面要接受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:另一方面要接受投资者的监督,使投资者关爱企业,为企业开发提供所需要的资金。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做好会计工作,及时提供会计信息,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开发经营成果,以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会计信息要求,以及企业投资者在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会计信息要求。
A企业换出整体资产和负债后,取得B企业的股权和部分非股权支付额。由于A企业采取免税改组,需将所持有B企业股权及部分非股权支付额按公允价值计算(剔除已是公允价值现金200万元)。
年内——其他(债权债务、普通存货等)
(二)按财产清查的时间,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
1.定期清查。它是根据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物资进行的清查。
——应交增值税——转出多交增值税
贷:应交税金——应交增值税——进项税额
本条是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中“实际联系”概念的具体明确。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: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、场所的,应当就其所设机构、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,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、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,缴纳企业所得税。”第三款规定: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、场所的,或者虽设立机构、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、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,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。”可见,在境内设立机构、场所的非居民企业,其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的机构、场所有无实际联系,直接关系到该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的大小:有实际联系的,那么来源于境内、境外的所得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;没有实际联系的,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。但是,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并没有明确到底什么是“实际联系”?这就是本条规定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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